隨著共享單車的躥紅,共享汽車也迎來了擴張發力期,并引來行業巨頭紛紛爭搶。盡管目前很多企業的布局仍然停留在跑馬圈地的層面,但毫無疑問,一股強勢的共享汽車熱正呼之欲出。據了解,去年年初全國共享汽車平臺還不到30家,而今年平臺數據量就已經發展到近300家,但目前大多處在燒錢階段,盈利的很少。成本高、停車難、配套設施不完善,盡管政策利好,如何合理地共享公共資源、合理地擴充規模、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出行需求,共享汽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政策支持 痛點重重
去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鼓勵分享經濟發展的政策。今年兩會前夕,國家發改委就《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征求意見,提出了允許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探索分享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形成適應分享經濟特點的政策環境。
不僅如此,地方也曾相繼出臺對共享汽車發展利好的政策。近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北京將推進分時租賃汽車網點布局,今年年底前分時租賃汽車預計達到2000輛。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已計劃把北京二、三環40余處高架橋下的空間改造作為“共享汽車”租賃點,設置停車位與充電樁。
業內人士稱,有國家與地方的支持,對共享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是新興產業,成長過程中必然面臨各種挑戰,共享汽車要想像共享單車實現盈利,不可復制現有的商業模式,要結合市場與產業本身找到一條創新的發展道路。
據了解,限制共享汽車發展有多重原因,首先,購買汽車成本高占運營成本40%左右;其次,市場提供車型多是新能源汽車,電池續航里程有限與充電樁基礎設施布局不完善等。一度用車品牌經理表示,北上廣深車位緊張,其他城市的車位相對寬裕,但由于管理不到位,停車問題有待解決。目前充電樁真正運營的更多照顧是家庭用車,能給企業的充電樁有限,上述問題都會抑制新能源汽車租賃的發展。
巨頭青睞擴張發酵
今年開始,“共享汽車”概念愈發火爆,并逐漸落地全國多座城市。一時之間,“途歌”“Gofun”“EVcard”“Car2Go”“零派樂享”“一度用車”等多個品牌相繼出現。如今,這些品牌的共享汽車不僅深入到了北上廣深一線城市,還布局到了佛山、無錫、合肥等二三線城市。新能源分時租賃平臺Gofun出行相關負責人介紹,至2017年年底,其業務將擴展到南京、長沙、武漢、成都等全國20座城市,預計投放車輛破萬,租車點位擴展到1000余個。
以北京為例,目前大街小巷都出現了許多行駛中的共享汽車。在原本空蕩蕩的國貿橋下,如今都已經被規劃成停車場,一輛輛分時租賃共享汽車整齊地停放。據了解,當下,伴隨著停車點的陸續開放,用車頻率已經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目前在北京每車每日能達到4單左右。
整體來看,目前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的公司當中,既有傳統租賃公司也有整車企業乃至互聯網企業,其中發展勢頭最為旺盛的要數整車企業。目前,以首汽集團為支撐的Gofun,以上汽集團為支撐的EVcard兩家是投入車輛最多的企業。首汽集團Gofun出行首席執行官魏東表示,今年首汽集團追加采購1萬輛奇瑞“小螞蟻”作為2017年Gofun出行車輛投放的主力軍,足以說明布局全國共享汽車市場的決心和實力。
然而,與共享單車的迅猛擴張不同,汽車共享則會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場站資源、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接受程度等。尤其是在北京這樣的特大城市,共享汽車的發展還受汽車牌照制約。有數據顯示,在北京備案經營汽車租賃業務的有1200多家公司,但擁有車輛數量超過100輛的公司卻鳳毛麟角。
分時租賃“道阻且長”
成本高、停車難、配套設施不完善,盡管政策利好,共享汽車想要走到最后還需進一步完善。友友用車的關停給火熱的汽車分時租賃行業敲了警鐘。日前,汽車分時租賃平臺友友用車宣布停止運營,友友用車線上APP、服務器及線下客服、車輛租賃業務均已停止服務。友友用車宣稱,其關停原因是投資款項未到位。有人認為,友友租車的關停不是第一家,也不會是最后一家。波士頓咨詢公司合伙人、董事總經理許剛表示,共享汽車在網點覆蓋、便捷性等最基本方面的問題仍需解決,同時,培養市場也需要時間。
共享汽車的停放問題十分嚴峻。在很多城市,停車難成為普遍問題,停車空間的缺乏使得共享汽車難以做到密集布局。而對于用戶來講,只有隨時隨地能夠方便快捷地取車和還車,用戶才會使用分時汽車租賃。因此,為了更好地布局,部分平臺與許多停車場建立了合作關系,盡量使整體網點布局更加完整。另外,還車也成為用戶詬病的問題,以“GoFun出行”為例,其僅在北京和廈門開通了異地還車業務,用戶可選擇其他網點為換車網點,但需收取6元異地還車的服務費,而在上海、青島等城市只支持在借車的網點進行還車,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用戶是單向行程,就不能使用分時租賃,十分不便。
另一方面,充電資源與停車場互不匹配也成為了一大“痛點”。由于大部分分時租賃汽車為新能源汽車,然而目前充電樁的布局尚未跟進,如果用戶將車輛停放到了沒有充電樁的停車場,還需要工作人員將車輛駕駛到其他安裝有充電樁的停車場進行充電,無形中又增加了運營成本。
本文同期刊載于4月10日《現代物流報·鋼鐵物流》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