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2016~2020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標準。可以說,未來5年,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推廣有了保障。
與以往新能源汽車尤其是充電基礎設施扶持政策相對滯后的情況不同,“十三五”剛剛開啟,我國就及時出臺了相應政策,且基本延續2013~2015年的補貼政策,不但保證了政策的持續性,也讓“十三五”期間地方政府和企業在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時有了“定心丸”。
盡管在推廣數量上領先,但是我國在新能源汽車推廣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其中基礎設施滯后造成消費端使用不便被廣為詬病,這也是“十二五”期間新能源汽車發展遺留的重要問題之一。能在“十三五”開局之初及時出臺基礎設施補貼政策,無疑是確保新能源汽車順利發展的重大利好。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的獎勵對象為地方政府。把地方政府作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主體,用補貼的形式促使其真正投入到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可謂找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屢推不動”的源頭,進而對癥下藥。過去幾年,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過程顯示,充電基礎設施在城市“安家”,最關鍵的是場地,而規劃場地建樁無疑只有作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才有可能調動并協調各方資源,從而讓充電樁真正落地。
有了補貼,能否拿到是最大考驗。《通知》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獎補,要求所建的充電基礎設施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從而有效避免“僵尸樁”的出現。此外,《通知》還強調需要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從而把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和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應用掛鉤,切實起到推動新能源汽車市場推廣的目的。此次基礎設施補貼的衡量標準是“使用者”——新能源汽車的數量,而目前影響新能源汽車市場推廣的最大阻礙就是充電樁,用子之矛攻己之盾,這種相互制約的考核機制,或許才能真正達到協調發展的目的。
為了確保地方政府能盡快開展工作,《通知》 還規定,2016年3月底前,各地需提交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運營方案至有關部門備案,否則將失去爭取補貼的機會。這就促使地方政府必須盡快制定實施方案,它也為在各地具體建樁的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市場機會和開拓市場的可能,為充電樁建設真正落地排除最后障礙。
為了確保獎勵資金能真正用在充電基礎設施上,《通知》 還特別提出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并且明確違規使用后將追繳回資金。雖然補貼的考核標準是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數量,但是不能把用于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用于車輛補貼,只能??顚S茫源_保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梢哉f,有效的監管機制為基礎設施落地提供了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就在《通知》出臺前不久,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等5項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等政策標準陸續出臺,圍繞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通過規劃、標準、補貼等方式,給原本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方方面面都提供了解決方案。相信有了完善的配套政策,“十三五”期間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將會得到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