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很多車主在汽車出現問題后找到汽車銷售方。但是,在車主與汽車銷售方溝通過程中,關于汽車質量問題的鑒定卻很難。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車主往往因為精力有限無法徹底鑒定。
今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車主再遇到類似問題可要求汽車銷售方進行鑒定。
案例1:
營運車輛晚到兩天 4S店賠償損失
2013年6月份,四平市民顧先生在四平市匯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汽大眾4S店訂購了一輛捷達轎車,準備用做出租車營運。因為顧先生前期將出租車營運手續辦理完畢,就差新車到位。
然而,到了交車的日子,顧先生從4S店得知,自己訂購的轎車還沒有運達。最后,顧先生在交車日期兩天后才將車拿到手。正常情況下,這輛新轎車應該提前兩天上路營運。那么,這兩天的營運損失該咋辦?
顧先生找到4S店后,相關負責人按照每天200元計算,為顧先生賠償了營運損失。
解析:大多數情況下,非營運私家車主不會因為延遲交車要求賠償。但是,營運車輛存在著相關損失風險,雙方購車前最好就延遲交車的期限和責任問題提前明確,最好形成書面材料。
案例2:
懷疑買到修復車輛 鑒定困難無奈放棄
公主嶺市民劉先生曾經有一段郁悶的購車經歷。2012年,劉先生花了4萬元左右購買了一輛小型轎車。轎車到手后,劉先生并沒有發現問題,車輛的性能 也沒出現什么瑕疵。然而,當他開車半年后發現,轎車的問題越來越多。更讓他擔憂的是,他的一位從事汽修行業的好友檢查車輛后發現,轎車的一些主要部件有修 復的痕跡。劉先生立即找到汽車銷售方。
但是,轎車銷售方讓劉先生去給轎車進行專業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顯示轎車為修復車輛,可以滿足劉先生的相關要求。
“轎車本身也不太值錢,我平時還要上班,哪有那些精力去給車做鑒定去,最后我還是妥協了,把車低價賣出了。”劉先生說。
解析: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改了原有規定,改為“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車主懷疑車輛有質量問題時,可要求汽車銷售方進行技術鑒定。如果最后顯示責任為汽車銷售方,汽車銷售方承擔相關費用。
另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主張的賠償額度由原來的“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而且還規定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作為最低標準。按照新規定,如果修復車輛情況屬實,劉先生最后可要求汽車銷售方3倍賠償。
案例3:
人為原因造成車損 4S店舉證明確責任
去年春季,四平市民高先生為妻子購買了一輛高爾夫轎車,他需要用車的時候偶爾也開一開。一天,高先生開車后遭遇一次刮碰事故,導致車漆受損。他擔心妻子嘮叨,暗地里去修配廠將車修好。沒想到,他的妻子發現后,以為原車出現問題,找到4S店理論。
另外,一名男子在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捷達轎車后,在外地出了兩次交通事故并在當地維修。男子回到四平后,以車輛輪胎有明顯偏差為由要求4S店賠償2萬元。后來,他還將情況向四平市工商部門進行了投訴。
這兩位顧客到4S店投訴后,經過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和調取相關維修資料,證明兩輛車出現車損均是人為原因造成。最后,維修方出于善意,仍然免費對兩輛轎車進行了維修。
解析:汽車進入正規修配廠維修后,相關車輛信息均會保留。從這兩個事例中看到,車主方面人為造成車輛問題,4S店方面調取資料后證明清白。反之,如果車主方面有相關要求,也可以調取相關資料,方便自身維權,事實上很多車主并不知道這一點。
法律解讀:
“舉證責任倒置”期限惹爭議
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記者咨詢了一位專業律師。律師表示,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無疑是一種進步,更加有利于消費者維權。但是,部分細節仍有待完善。
律師介紹,就汽車行業維權來說,最大的亮點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改變了原有車主舉證難、鑒定難的問題,車主可以更好地維權。
但是,汽車銷售方對于鑒定結果的左右問題也會有一定爭議。此外,“舉證責任倒置”必然會加大汽車銷售方耗費的成本,長久下去必會引發新的矛盾。
另外,“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期限為消費者購買汽車6個月內。那么,購買車輛超出6個月的車主也會出現一些爭議。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僅將汽車列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確耐用商品的判斷標準,也未列舉汽車的眾多部件,這一點也有待完善。
行業代表:
任何問題都可通過正規途徑協商
3月13日,記者找到了四平市汽車經銷商協會會長邵權富。
邵權富說,目前汽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大多數汽車生產廠家和經銷商都有一套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如何正確處理投訴不僅是汽車銷售人員的專業素質,也是一門很深的學問。大多數情況下,汽車銷售一方都會盡量滿足車主的正常訴求,因為這關系到品牌的市場滿意度。
所以,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雙方在處理投訴事件時,可以將心比心,平心靜氣地按照程序處理相關問題。
“誰遇到商品有問題都會心急,但最后還是為了解決問題,可通過正規途徑協商,沒必要采取過激的態度。”邵權富說。